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5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凡客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5层5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嘉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成华街21、23号6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天成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治街777号19栋26层2616号。
法定代表人:奉天,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审第三人:代韬,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成都凡客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嘉和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天成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7民初1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凡客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凡客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