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广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47H。
法定代表人:李炳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纲,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寿光市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晨虹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BY2AP1C。
法定代表人:韩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湘源,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7民终28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为2851099.27元,执行到位金额2722822.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2020年1月8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于1月23日到庭协商并交纳执行款项500000元。
2、2020年1月7日、3月25日、5月12日、11月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冻结并划拨寿光市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42822.4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5月10日交纳执行款项900000元,2020年5月26日交纳执行款项1000000元,2020年6月19日交纳执行款项180000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0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向我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郭峰山
审 判 员 王来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荣生
书 记 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