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恢1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上口镇广陵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02886.9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未向本院申请悬赏、审计等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078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