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02执1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綦某某。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
申请执行人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6)湘060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1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短信送达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6号和2019年5月23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等。于2019年5月28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并于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保险。被执行人***人在外地工作,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将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646元,尚有1064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