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02民初994号
原告: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了原告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阳开元电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冯朝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潘四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