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

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与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5民初527号
原告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欧艺交通网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尚建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7元,减半收取计2318.5元,由张家口绿垣鑫业草原防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晓东
书记员  侯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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