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首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2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首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北侧21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首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02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前偿还给原告河南省首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整,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河南省首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2415元,由原告河南省首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首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限期内履行(2019)豫1102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3、**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申请人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书面申请不再要求法院进行外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10月2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首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