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兆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大润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2803号
原告:潍坊大润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城关街道向阳路106号5、4号。
法定代表人:范红兵,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C区4088房间(配套区)。
原告潍坊大润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潍坊大润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坊大润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潍坊大润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华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