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兆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川某管理委员会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015号之二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C区408B房间(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杨加远,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川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某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川某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川某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