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778号
申请人:淄博汇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105号鲁中装饰材料城31B-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8971430R。
法定代表人:朱国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C区408B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97276911。
申请人淄博汇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36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汇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022237032307040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汇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36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汇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凤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