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4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区分公司,驻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飞社区北海路2050号青青家园商住楼4125-1号。
法定代表人:**,区域总裁。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北海一巷66号***桃李东方1幢2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鲁0791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保全了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