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188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C区408B房间(配套区),组织机构代码9137070077972769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1370302004216589T。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14916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14916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