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5094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C区408B房间(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