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平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春城路生命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647666XP。
法定代表人:刘聚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钦,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市平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396330224M。
法定代表人:郭庆敏,该公司经理。
河南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平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9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市平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17500元,承担诉讼费231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并被执行人到庭报告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11月4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人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提交申请,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从申请人处购买的五部电梯(现安装在伊川县××梁沟村的平泉山养老公寓),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对上述五部电梯进行了查封,但案外人伊川县平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对上述五部电梯的查封提出来执行异议,本院已在终本约谈时将该情况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并同意案外人执行异议有结果后再根据情况是否申请评估、拍卖。
三、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郭庆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洛阳市平泉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伊川县城关镇商都路239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无人经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曰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陈志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