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财保18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河南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春城路生命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聚亮,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5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案外人刘欢欢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政青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5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查封案外人刘欢欢(身份证号)名下的车辆(车牌号:豫C×××**)。
案件申请费1122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郑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