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亚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欧亚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349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春,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欧亚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3幢803号。
法定代表人:程天佐。
原告***诉被告江苏欧亚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