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4156号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582232744。
法定代表人:唐家熙,总经理。
被告:四***实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NE6379。
法定代表人:夏文清,总经理。
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实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合江县天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世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林
书 记 员 熊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