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延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陕西延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应履行案款1183161.7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7724元、执行费14232元,但被执行人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1205117.7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君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