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延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陕西延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应履行案款1183161.7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7724元,负担执行费14232元,但被执行人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延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基本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蒲城县洛滨镇人民政府表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问题。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宏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