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6064号
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黄海大厦**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0362X。
法定代表人:张松民,经理。
被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电调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唐永建,经理。
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95元,由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寿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