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瑞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6064号

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黄海大厦**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0362X。

法定代表人:张松民,经理。

被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电调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唐永建,经理。

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95元,由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寿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