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0362X。
法定代表人:张松民,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05260G。
法定代表人:刘燕,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349号长安湖景大厦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48014143。
法定代表人:吴时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
4、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
5、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
6.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珠海昌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00万元;冻结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宝莫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560万。
7、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区,不动产权证号:东房产权东营区字第1××7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区,不动产权证号:鲁(2016)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7号。(房产及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市东营区的房屋,东营市府前大街256号92幢102的房屋。但本院无处置权。
8、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仍有26441271.6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502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