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沃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民初715号
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前燕村。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饶县鑫沃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花官镇草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海港,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管理委员会汇鑫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沃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沃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沃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85元,减半收取1134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沃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