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1执339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席某。
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1民初24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1940元,执行费为277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曾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去向不明。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粤0111执3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