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5民初7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违反专属管辖应为无效。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2017年12月,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南宁华南城一期江南城幕墙工程二标段观光电梯进行施工,包工包料,固定总价,双方之间依法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并非一审认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为观光电梯施工并不构成一项工程。因此,一审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确有不妥。
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上诉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将南宁华南城(一)期江南城幕墙工程二标段观光电梯项目发包给被上诉人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由被上诉人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该项目属于建设施工工程范畴,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承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不能适用该管辖约定。
综上,上诉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中
审判员***
审判员孟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