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5执保21号
申请人: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二组团丽水苑32号楼1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桂0105民初7165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232119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新竹营销服务部出具编号为6051108046020190000426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阊胥路支行11×××30账号的银行存款232119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1年1月17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