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1150号
申请人: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阳光新城**团丽水苑**楼****。
法定代表人:刘景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子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232119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新竹营销服务部出具编号为6051108046020180000064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32×××65账号的银行存款232119元。冻结期限二年,冻结至2019年11月9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