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保21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阳光新城**团丽水苑**楼****。
法定代表人:刘景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子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世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南宁华南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桂0105民初7165号]。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阊胥路支行11×××30账号的银行存款232119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阊胥路支行11×××30账号银行存款2321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