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投榆中绿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324号
原告:甘肃建投榆中绿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永丰村一社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44B478H。
法定代表人:杨百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峰,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连搭乡连搭村二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1XH2P4F。
法定代表人:张建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建投榆中绿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建投榆中绿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投榆中绿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投榆中绿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2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建投榆中绿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