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额济纳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3民初277号
原告:***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转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系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军,内蒙古自治区***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永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