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龙胄门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宁夏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2280号
原告:深圳龙胄门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港深国际中心3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49897M。
法定代表人:卢涛,董事长。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南塘巷以南龙马中央商务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70223J。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深圳龙胄门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龙胄门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职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