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2280号
原告:深圳龙胄门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港深国际中心3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49897M。
法定代表人:卢涛,董事长。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南塘巷以南龙马中央商务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70223J。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深圳龙胄门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龙胄门球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职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