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额济纳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转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量确定达成一致,由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法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被上诉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海锋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