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转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量确定达成一致,由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法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被上诉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旗志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海锋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