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3民初234号 原告:**,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甘肃省平凉市。 原告**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作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排除妨碍,清理堆积在通往原告家承包地路上的土,使其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二被告推平原告的承包地块(代码为00379)留下的宽3米长、30米地,并返还侵占原告承包地0.3亩;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25日,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县2022年张程乡***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具体由被告**负责该工程实施。被告**雇人驾驶铲车和挖机在推该村六组原告的土地时,将通往原告承包地的路被所推的土压了,使得原告无法正常出入承包地,并在平整土地时将原告承包地留下一条宽3米、长30米未推,用于铲车和挖机行驶,严重影响了原告对承包地的使用。没有推之前原告那里有三块地,编号分别为00379、00380以及和别人进行变更的00627,被告推之后将原告家地的边界改变了,现在变成一块了。 被告**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六组的地是我公司推的。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是我公司不同意推,是位于原告家下面地的主人家不给我们让路,对此我也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及相关的人沟通协商过,但都没有协商成,原告应将挡路的人也一并起诉,现我公司不能清理堆积的土。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我公司只是在推土时将上方的土掉到了原告家土地中,并没有改变土地边界。我只知道是将原告的路堵住了,至于是否是将三块地推成了一块,我也不清楚。现在我公司听取农业农村局的安排,如要恢复,只有原告和相邻地块的人把私人恩怨解决好才可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高标准农田的基本含义,要对零散的地块进行整合,土地地貌和边界势必发生变化,因此之前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已经与实际不符,需要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分,并由相关土地主管部门确权。本案中,原告自认推地过程中将自己的三块承包地整合成了一块承包地,承包地的地貌和边界已经发生了变化,且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因此,原告主张恢复原状的要求与国家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政策相违背,同时恢复原状势必会与相邻农户就土地经营权属发生争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平合理、兼顾各方的原则重新进行调整和划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