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李良与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1民初382号
原告:李良,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山西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268号16幢308室,该公司曲沃项目部地址:曲沃县立恒钢厂沃能化工有限公司厂区中国化学三建108队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15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耿纪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星,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女,曲沃县乐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4XXXXXXXX734。
原告李良诉被告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良承担。
审 判 长   于小梅
审 判 员   杨建荣
人民陪审员   郎海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佐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