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财保13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268号16栋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9076E。
法定代表人:耿纪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中和园3号楼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UC5859Y。
法定代表人:姜士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锐,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皖0404财保13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金穗支行账号1218××××2872内存款141326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供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号××广场××幢××座××室房屋(不动产证书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7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号××广场××幢××座××室房屋(不动产证书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7号),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金穗支行账号1218××××2872内存款141326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法丽丽
书 记 员 王东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