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2420号之一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中和园**楼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UC5859Y。
法定代表人:姜士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锐,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正,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9076E。
法定代表人:耿纪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邱岗村信用代码91340404MA2U5P4F12。
法定代表人:胡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泉山洞山西路**信用代码91340111MA2RT71E3L。
法定代表人:戚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龙,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安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