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2420号之二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中和园3号楼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UC5859Y。
法定代表人:姜士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锐,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正,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268号16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9076E。
法定代表人:耿纪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皖0404财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安徽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屋(不动产证书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申请将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在原有保全一年的基础上继续保全2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上述房产继续查封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保全的申请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保全人安徽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屋(不动产证书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紧急情况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