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2420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中和园**楼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UC5859Y。
法定代表人:姜士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锐,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正,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9076E。
法定代表人:耿纪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西商食品工业园代码91341500779070538J。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