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2248号
原告:山东景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郑家店村217号。
法定代表人:何财德,经理。
被告: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东平县老湖镇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王李屯村。
负责人:赵栋,经理。
被告: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生,董事长。
被告:东平县老湖镇冯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老湖镇冯楼村。
法定代表人:朱成国,村委会主任
原告山东景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东平县老湖镇工程处、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东平县老湖镇冯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景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景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彦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