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315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昭令,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169154240E,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继现,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继新,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梁山县。
原告***与被告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2年2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24元,减半收取117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倪广稳
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
人民陪审员  张振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