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2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昭令,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169154240E,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生,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63014390155851011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冯玉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雪晴
书 记 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