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315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生,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