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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5民初4473号
原告:海南粤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榆西线永桂工业开发区海南钢材交易市场C3-B幢C3B3-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7356717X。
法定代表人:李名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高敏,均为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鹭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兴教路睿康佳园1号楼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CYQ3N。
法定代表人:王俊。
原告海南粤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鹭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2020年9月10日,原告海南粤马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粤马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海南粤马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粤马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5元,减半收取7082.5元,由原告海南粤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楠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赵汉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晓娴
书记员庄楠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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