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双才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双才村15社。
经营者邓建军,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四川韵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166号附65-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渝超,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01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内江市东兴区双才新型建材厂申请执行四川韵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询及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四川韵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有银行存款9700元已被本院扣划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外,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渝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执行失信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执11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雷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