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茂名市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1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明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锋,系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

被执行人:茂名市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6民初1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违约金、利息等暂计1020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查明的账户内现有存款数额较少,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较大,暂不要求冻结,待发现足额存款后再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文车管区塘园村的不动产(产权证号:电XXXXXXXX)、位于海口市坡博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XXXXXX),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做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住所地)所在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0204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子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羊英妮

附相关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