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30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博控电器(永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百业城四达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凌路298号湘府久号家园5栋1302房。
法定代表人:刘丽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博控电器(永州)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控公司)与被告湖南宏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众公司的银行存款276521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湘0103民初130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27652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宏众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博控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博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湘0103民初130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宏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汉
书 记 员 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