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禹门口水源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8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汪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禹门口水源分局,住所地:河津市紫金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竹世强。
申请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禹门口水源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晋088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禹门口水源分局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柴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