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82执12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12050203。

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国际企业中心**********信用代码91420100717937319P。

法定代表人:汪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邦拓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9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5382.67元。本院以(2020)甘0982执1120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足额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被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思威牌车辆,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长安牌车辆,申请执行人提出该车辆无价值,不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合计1141553.82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现已穷尽调查措施,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进行惩戒。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9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军铎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闫金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杜玉柱

书 记 员 刘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