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81执104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恒邦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良村公路38号良村财富广场A栋9D号房。
法定代表人:欧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峰,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文化路147号楼梯间旁第1至6隔商铺。
法定代表人:程丽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恒邦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2)粤0281执1162号案件的主要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请求事项均为请求给付金钱之债。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粤0281执1046号案件并入(2022)粤0281执1162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2)粤0281执1046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彩凤
审判员 李 鼎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