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4民初127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C16439。
法定代表人:韦选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林,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天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覃 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莫晓寒
书 记 员  韦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