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4民初916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C16439。
法定代表人:韦选勇,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彩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韦永甲
书 记 员 莫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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